【案例】
大学女生吴某暗恋班级男生徐某,吴某将自己暗恋徐某的事写到了日记里。一次,吴某的朋友孙某趁吴某不在的时候偷看了日记,得知了吴某暗恋徐某的事,并将此事添油加醋大肆在班级传播。此事的传播给吴某的学习带来了很大影响,使其精神几近崩溃。那么,吴某能否追究孙某的法律责任?
【法律解析】
吴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孙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,以书面、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,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,以及用侮辱、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,造成一定影响的,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。孙某在未经吴某许可的情况下,翻看其日记,并将其在班级宣扬,给吴某的学习生活带来了影响,使其精神几乎崩溃。吴某可依法向孙某提出精神损害赔偿。
【法条链接】
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、法人享有名誉权,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,禁止用侮辱、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、法人的名誉。
第一百二十条 第一款 公民的姓名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受到侵害的,有权要求停止侵害,恢复名誉,消除影响,赔礼道歉,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。
《民法通则意见》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以书面、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,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,以及用侮辱、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,造成一定影响的,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。